
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条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他担保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如对外担保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则需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如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计算的任一百分比率测试达到 5%或以上,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该等交易并且公司应当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公告。若任一百分比率测试达到 25%或以上,需由
股东会审议批准该等交易,公司应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公告及派发股东通函。
如公司提供给联属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联属公司”指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被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来记账的公司,包括该等标准所界定的联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体)的财务资助,以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如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过 8%,则由董事会审批该等交易。
公司为共同持有实体或关连人士提供担保,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关连交易的规定。共同持有实体指一家公司其股东包括(1)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及(2)任何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而该人士可在该共同持有实体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包括该人士透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间接权益)。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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