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和《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避免虚假市场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所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或“内幕信息”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香港联交所发布。
公司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或有可能造成虚假市场的情况下,在合
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公司应即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一切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
第十条 公司应同时对公司证劵的所有投资者平等、适时、有效地披露同一信息,
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公司的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第十一条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设有安全港条文,准许在以下指明情况
下暂不披露内幕消息:
(一)法例禁止披露消息的情况。如披露消息会违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需根据法例披露有关消息。
(二)暂不披露消息的其他情况。公司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维持消息保密性,而该消息得以保密,并且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则无需披露任何内幕消息:
1. 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2. 该消息属商业秘密;
3. 该消息关乎根据香港《外汇基金条例》设立的外汇基金或某执行中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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