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收益,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与其他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新设企业或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企业;
(四) 股权收购(含收购经济实体的权益)或资产收购;
(五) 基金投资(含认购基金份额或与专业投资者共同设立私募基金等);
(六) 证券及其衍生品等投资;
(七) 委托理财;
(八) 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谨慎控制风险,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各决策主体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6. 《香港上市规则》下,对外投资事项可能构成第14 章“须予公布的交易”项下的交易,且该交易的任何适用百分比率高于或等于25%的;
7.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