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审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进行专项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汇总上报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六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应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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