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8
第五章 附 则......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规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相
关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相关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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