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1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3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4
第五章 附 则......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几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10 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为该股东当次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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