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3
第四章 登记备案制度......3
第五章 流转制度......7
第六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7
第七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并且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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