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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43:37 股吧网页版
南大光电: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 2 -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 3 -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 4 -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 6 -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 7 -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 8 -

第八章 附 则......- 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的融资事项,报总裁审批决定。总裁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总裁应将做出决议或决定的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二)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且不高于 3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三)超过本条第(二)款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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