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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2
第五章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六章 保密措施......15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16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17
第九章 附则......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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