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2
第三章 附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以下简称“外部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 或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之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对外报送信息事项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归档保存,存档期为 10 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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