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5-082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均已立案,等待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案件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 17,545,502.37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22,576,984.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 295.40万元。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于近日分别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苏 0903 民初 5958 号】及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 0310 民初 6340 号】,现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亚公司)诉深圳
浩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2:东莞市诚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诚智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水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1 月 14 日,原告江苏普亚公司与被告 1 深圳浩能及案外有关公司签
订了《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GWH 新型锂电池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约定被告 1 按协议向原告提供设备,履行卖方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深圳尚水公司支付货款后,再由深圳尚水公司分别支付给被
告 1 深圳浩能。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8 日、2021 年 3 月 23
日通过深圳尚水公司向被告 1 合计付款 1,754.550237 万元。但被告 1 未能履行
相关义务。
2021 年 3 月 25 日,原告与第三人深圳尚水公司、被告 2 东莞诚智公司签订
《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中试线实验室主要设备(69 项)之设备采购三方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深圳尚水公司支付货款后,再由深圳尚水公司支付
给被告 2 东莞诚智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1 年 4 月 1 日通过深圳尚
水公司向被告 2 付款 360 万元,但被告 2 至今未发货。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GWH 新型锂电池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中原告与被告 1 深圳浩能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 1
2.判令解除《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GWH 新型锂电池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之变更协议》、《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中试线实验室主要设备(69 项)之设备采购三方协议》中关于原告与被告 2 东莞诚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判令被告 2 东莞市诚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设备款 360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深圳浩能诉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 2: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5 月 30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双层高速涂布机 2 台,合同总价款为 3,7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了案涉设备,足额开具了与合同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已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 2,220 万元,剩余1,480 万元未支付。因在调试收卷过程中产生正极片报废,双方经协商一致,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原告需承担 30,016 元损失,从货款中抵扣,故原告应收款项为 1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