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3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正文......7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关于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9
三、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0
四、 结论意见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293 号)》《2023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217号)》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5)00463 号)》等相关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上市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上市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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