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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