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入档等事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或作出明示或有暗示性的说明。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及潜在投资人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和登记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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