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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