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需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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