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管理。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交易原则:
(一)公司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并符合
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总裁办公会或投资部门审批决定。相关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投资部门、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投资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并将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投资理财方案交由公司投资部门进行审核及复核;
(二)投资部及总裁办公会审核批准相关具体投资理财方案;
(三)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公司投资理财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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