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及融资的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及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控股子公司股权融资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机构(包括但不限定于银行等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进行债权及债务性融资。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投融资行为由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约定。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或变现能力较强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基金、短期债券、短期理财及信托产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或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长期债券、私募基金、长期理财及信托产品和其他投资等。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对原有生产设备的大规模技术升级及改造;
(6)对原有生产场所的大规模扩建及改造;
(7)新建生产线或生产场所;
(8)其他长期投资事项。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原则上由公司集中统筹进行,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先将相关方案及材料报送公司,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与融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及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及证券部或财务部为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融资做出决策。除已获授权外,下属子公司原则上无权决策对外投资或融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的对外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资与融资事项。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投资部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公司证券部是对外权益性融资及公司债等债券融资的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债务性融资(债券发行除外,下同)的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以及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投资
项目进行资料收集整理、项目预选、方案策划、可行性论证和筹备实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与融资事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记账,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资金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人员、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与融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与融资的审批权限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