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和《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报告义务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3、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事件信息的知情人。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报告及专门会议决议;
(四)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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