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独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其中至少有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
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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