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
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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