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
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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