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颖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 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
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 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确认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提请公司股 东会批准。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