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批准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
管理人员;
(八)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需要董事会任命的公司职工除外;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决定公司除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须经股东
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交易事项;总经理有权限审批的与公司日常经营(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相关的交易事项依照《合同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依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
定执行。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借款行为由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非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
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总经理代行职权;副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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