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在任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任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第十五条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处置,以及离职后继续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减持等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公司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承诺履行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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