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6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暨公司终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000 万元投资款、投资收益及违约金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广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公司胜诉,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起诉深圳市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景盛”)、广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微科技”)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京民终 223 号】,广微科技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胜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主要基本情况
2021年1月,公司与深圳景盛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宁波景旋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景旋”),出资总额为3.333亿元,其中公司出资1亿元,出资比例为30%;深圳景盛出资2.333亿元,出资比例70%。2021年2月4日,公司向合伙企业宁波景旋缴纳1亿元出资款。因深圳景盛未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
履行相关义务,经协商一致,由深圳景盛指定广微科技受让公司持有的宁波景旋30%的合伙份额,并以投资款1亿元及年化收益5%计算投资收益支付份额转让款。
2023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广微科技支付1000万元份额转让款及对应投资收益,剩余份额转让款及投资收益至今未付,故公司要求广微科技履行支付义务,要求深圳景盛按照《担保函》对广微科技未履行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京01民初233号】,法院受理了公司起诉深圳景盛、广微科技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纠纷一案。
202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京01民初233号】,判决如下:1、广微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旋极信息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包括9000万元投资款及投资收益(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照5%年化收益率计算,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广微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旋极信息支付违约金(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旋极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676.71元,由广微科技负担。
本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
诉讼的公告》,2025 年 1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京民终22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广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后,提交了诉讼费减免、缓交申请书,本院未予准许,并向上诉人出具了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广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胜诉,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