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各股东做出相关说明;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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