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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10:26 股吧网页版
海达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交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 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在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 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 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
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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