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
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 年 4
月28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24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42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7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景晓军,男,时任任子行董事长。
林飞,男,时任任子行副总经理、董事,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鸿”)总经理。
李志强,男,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
马萍,女,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任子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任子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 51%的股权;2016 年 8 月,任子行增持
北京亚鸿 5%的股权;2017 年 7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 44%的股权,北京
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 36,951,333.48
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 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 2 月 14 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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