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晚间,任子行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1 天,将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任子行”变更为“ST 任子行”;股票代码不变,仍为“300311”;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公司已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日,任子行刚还公告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公司,景晓军先生、林飞先生、李志强先生、马萍女士: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任子行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任子行陆续收购北京亚鸿的股权;2017年7月,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 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 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 36,951,333.48 元、48,435,351.70 元、26,929,607.0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 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证监会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此前,任子行已于2024年8月9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