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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20:43:08 股吧网页版
任子行: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七)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前期会
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24 年8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42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1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景晓军先生、林飞先生、李志强先生、马萍女士: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任子行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亚鸿)51%的股权;2016 年 8 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 5%的股权;2017 年 7 月,
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 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 36,951,333.48
元、48,435,351.70 元、26,929,607.0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 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2023 年 2 月 14 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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