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业务规则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对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就其合法性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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