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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