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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0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七) 法律法规和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
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非因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出。董事会秘书无故辞职或离职的,公司可依照有关协议约定对其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套现或股权激励行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在半个月以
内的,应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个月或无故辞职、离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
期间,由董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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