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和《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对公司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公司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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