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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6:09:23 股吧网页版
宜通世纪: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为 50%以上的公司,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其日常经营接受公司总裁室监督管理。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和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力,选举(委派)董事(执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必须在子公司董事会如实表达和执行该审议意见;

(八)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和催缴义务,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该方案。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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