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
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序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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