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体成员
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成员。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被免职等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成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等有关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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