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可以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在两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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