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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
意,报送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报送,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与报送的外部单位签订书面
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告知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因该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不当
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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