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 份 管 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
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详见附件 1、2)。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通过含有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定的会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
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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