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通过深交所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会通知之前向深交所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向深交所指定的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会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
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100.00 元代表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
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 2.01 代表对议案组 2 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 代表
对议案组 2 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 代表议案组 2 下的所有议案;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 1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二)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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