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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等事务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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