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应急管
理工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快速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各项应急决策措施的有序实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声誉、股价的紧急偶发事件,包括:
(一)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
(二)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三)公司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而逃逸,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风险;
(五)主要股东单位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六)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进行集中负面报道;
(七)公司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
(八)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九)发生投资者大规模群体上访、投诉事件;
(十)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
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设在公司
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总部、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公司《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进展;
(三)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信息披露;
(四)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五)收集、跟踪、分析境内外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八条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各参股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应急系统的有效运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参股公司指定联系人负责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信息采集组报告事件信息。
第三章 应急处理流程
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件涉及的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
参股公司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 1 小时以内,将事件情况、己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如时间紧急,可先以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理系统,在应急
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处理工作;如须报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则应按照其组织安排。在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作出评估,采取响应措施。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迅速返回工作岗
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应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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