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公司正常运作,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
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
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
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下列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
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导致
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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