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并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四)负责对年度报告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重大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如发生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本年度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召开董事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所提供的会议资料不足以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补充会议资料的意见,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在公司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修订后本工作规程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应立即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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