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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59:07 股吧网页版
同有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审计委员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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