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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