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项至第(七)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副总经理应当有明确的职权和权限。根据授权,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
担相应的责任;对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应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对政策性问题应及时组织研究后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拟定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战略规划,组织领导本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组织规划公司资金筹措方案,完善公司会计制度和管理,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就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和详细的工作程序,公司各部门都应该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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