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法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由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由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程序依据子公司章程进行)。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为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子公司董事、监事职责。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等。
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在职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需先聘为公司员工后方可派往子公司。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公司按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讨论决定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三)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董事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合再担任该职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讨论批准后撤换报董事会备案,子公司高管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董事解聘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委派推荐的的董事、监事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进入子公司后,其在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变,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公司支付缴纳,薪酬水平按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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